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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业主不同意安装电梯,高层业主要求安装获法院支持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06-25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 秦秀亮 合川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号小区*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十余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之后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不久后,一楼的两户业主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为了顺利完成增设电梯事宜,高层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行为。

法院认为:

高层业主一楼业主购买的房屋左右、上下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高层业主一楼业主各方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一事。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图文件审查结果为合格,因此,高层业主与四川**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订购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一楼业主应高层业主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另,一楼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但法院认为,高层业主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一楼业主不应对高层业主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高层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评析:

  1. 关于增设电梯是否正当。首先,关于公示问题。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加装方案图等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增设电梯进行了公示程序,保障了业主知情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加装电梯已经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案涉电梯增设项目已经得到书面同意且经过公示、备案、报批等一系列程序,现一楼业主实施阻止的行为,既违反了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也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行为获得法院支持。